一、證據的真實性。所謂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的客觀遺留作為已經發(fā)生的案件的事實。它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任何一個案件進行事實問題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發(fā)展之間沒有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發(fā)生后,必然會在社會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然而,在案件發(fā)生后,人們通過語言和詞語陳述反映對象或痕跡都屬于經驗事實,不能充分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guī)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核實,可以作為決定的依據。
二、證據的相關性。 所謂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或其他需要證明的有爭議的事實有一定的聯系,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為關聯性,即證據與案件事實有客觀的聯系??陀^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征,但僅有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情節(jié)無關的客觀事實不能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節(jié)的作用。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樣的。
有因果關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等。其中,因果聯系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系。證據材料與未決事實無關,不能作為決定案件的依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指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收集證據的程序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