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偵探社認為:屬法定的禁止結婚事由,應屬當然地無效婚姻。在原告申請撤訴時,法庭已裁定不予準許,可其卻企圖以中途退庭的方式來歸避法律,這同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說因原告中途未經許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訴處理,等于間接地滿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這樣做無疑等于放縱違法,也不利于體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威嚴。故,本案應依法缺席判決宣告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 ?/span>
由本案,本者想到這樣一個問題,這也是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即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原告在起訴后,卻又想撤訴,然而卻依法不能得到準許,于是普遍存在著以拒不到庭,以讓法庭按撤訴處理,來達到撤訴的目的的現(xiàn)象。相對本案而言,雖然一個是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一個是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案,但,在處理是否準許撤訴問題時,卻基本相似??墒牵瑢徟袑嵺`中,在對此兩類案件的這一情況處理時,卻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結果,這不得不讓人提出質疑,這類問題究竟該如何作出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處理呢?本者認為,在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此類問題的處理時,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補辦結婚證然后再來撤訴,否則,也應不予準許撤訴,并依法判決解除他們之間的同居關系。 引用法條該文中引用法條,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